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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网络教育的政策规定,保证网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网络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由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在学生学习期间实施有效管理,作为学院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条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有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及要求。这些课程均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实践性环节由学院统一制定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或考核基本要求,各中心必须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或要求组织实施和考核。涉及教学计划变更、必修课程变动等,由我院另行通知。
第三条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交互式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和完全学分制的弹性学制为特征的教学管理模式。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按规定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先在规定的时间上网进行新生用户申请、缴费,经网院确认后即可获得学号,取得学籍。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由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发给学籍卡。学籍卡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
学籍卡遗失,应立即向所属“中心”报告,写出书面说明,予以补办。但需交纳工本费10元,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条 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入学时提供的相关证件不实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报考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生,须提供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若报名时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等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至五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五年,学习期限为四至七年。
第八条 单科进修生、专业进修生不具有正式学籍,但可择时参加入学测试,合格者办理相关手续,可取得学籍。学习期限从取得学籍之日算起。所修读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在学习期限内有效。
第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学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学生本人如不能亲自注册,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选课

第十条 学院将每学年分为春、秋两个学期,春季学期为每年3~7月,秋季学期为每年9月~次年1月。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每年一月、七月发布开课信息,供学生上网选课,具体时间学院将在网上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按课程类型可划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按修课性质划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的教学计划中所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主干课程或核心课程(要求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选修课是根据学科性质、专业发展方向并结合国家培养科技人才的需要,在必修课的基础上,列出该专业若干发展领域的一系列课程或几组配套的课程,由学生根据国家需要和个人情况选修。
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最低毕业学分才允许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网上发布的课程信息,自主选课,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选课时,需充分考虑本人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学生首次选课原则上不超过24学分,每学期同时在读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8学分;
2、学生选课时,最好按教学计划中列出的开课学期先后顺序进行选课。在选择注有先修课的课程时,应优先选修先修课程;
3、跨专业学习的学生(指原所学专业与现读专业不同的学生)根据专业要求须在选专业课之前,修完跨专业的补修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记入选修课学分内;
4、英语、数学、计算机类的课程,应遵循由初级到高级的原则选课;
5、在学院规定选课期限内,学生对新选的课程可在网上进行退选操作;
6、学生选课后,从课程开通起满足四个月学习时间,方可预约参加考试;
7、学生学习选修课,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时,超出的学分不能代替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时,学生仍可以继续选修其他课程,多选修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记入毕业生成绩表中。对于申请学位的本科学生,可以在选修课中选择最高的成绩,记入总成绩中;
8、学生选课前应在学院规定的收费时间内及时缴纳学习费用,每门课程的学习费用=每学分收费标准×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教材费不包括在内)。

四、免修、代修、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未选修的课程方可申请免修,已选读课程不予办理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学生在进入我院学习以前,已持有国家承认的单科证书(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的学生或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的专升本学生或在读二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经学过且与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相当的公共基础课程,其它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本科层次统考课程的免修办理以教育部统考规定中的免考条件为准,其它课程按下列条件办理。
2、课程免修只限于相同层次的课程。即专科课程成绩合格的只能申请免修专科层次的课程,本科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专科和本科层次的课程。
3、非英语专业学生已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的大学英语(1)、(2)和本科的大学英语(3)、(4);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的大学英语(1)、(2)和本科的大学英语(3);取得省(市)组织的高校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的大学英语(1)、(2)。
附:部分免修课程的对照说明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数学(一) 》、《 高等数学(工专) 》的,已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高等数学(II-1)》、《高等数学(II-2)》;参加自学考试《高等数学(二)》、《 高等数学(工本)》的考试,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高等数学(II)》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的, 已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基础》;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中国革命史》、《 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四门课程之一的, 已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毛泽东思想概论》或《邓小平理论》;
(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者,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基础》;
(5)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者,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基础》;
(6)原专业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可以申请免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基础》;
(7)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八年有效,其它类型考试成绩五年内有效。
5、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免修课程的学分计算
1、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但免修课程成绩不记原成绩,课程成绩栏内记“免修”字样。本科学生的免修课程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课程总平均成绩;
2、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
1、申请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免修申请表》。各中心在检验学生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原校印章或保存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免修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2、学生申请课程免修,一般在入学后选课时一次性办理,逾期学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免修课程不交学习费用。
第十九条 入学时年龄在28周岁以上高起专的学生中,可根据专业情况申请不修英语、高等数学课程,但必须通过改选其他代修课程(专业选修课)修满毕业学分。
第二十条 申请课程代修的手续。
1、申请课程代修,应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所属中心领取《课程代修申请表》填写后,经中心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即可办理代修手续;
2、凡申请课程代修的学生,影响申请学位资格的,视其自愿放弃,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关于重修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如课程考试三次均不及格或考试违纪、作弊者,须进行重修。
1、如重修课程为必修课,则必须通过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学分;
2、如重修课程为选修课,则既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3、重修课的教学及管理要求与正常修课相同;
4、重修课按正常标准重新交纳学习费用,重修次数不限。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略)详见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条例》。

六、缓考、缺考、重考、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预约后,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持有效证明(医院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经学习中心同意,报学院备案。缓考与下次考试时间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学生参加缓考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只能参加一次重考,重考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预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凡缺考者,只能参加一次重考,重考随下一次考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经考试不及格,可重考两次,重考随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但需在下一次考试预约时,在网上预约并交纳重考费50元/门课。成绩的评定以重考成绩定为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国民教育系列的其它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单科证书者,可申请免考该门课程,修读该课程已经发生的学费不退。

七、课程成绩刷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成绩刷新,但需缴纳成绩刷新考试费50元/门课,成绩刷新随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刷新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同一门课程可以多次刷新,以最高一次的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

八、学籍变更(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教学管理模式,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中途退学,应向所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由重庆大学发给肄业证书(按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2、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3、 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其学费按以下情况处理:
1、新生入学不超过一月的,其所选读课程学费退还80%。超过一月的,则所选读课程的学费不退;
2、学生中途退学时,所修课程开通不超过一月的,其课程学费退80%。超过一月的,所修课程的学费不退。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有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同意,可办理转出手续。学费可按第三十条二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学生转专业必须在每学期选课前申请。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者应遵循以下规定:
1、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2、转专业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属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承认其课程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学分不予承认,所扣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的成绩可申请办理单科成绩证明;
3、办理转专业后,学费交纳按新专业要求执行;
4、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5、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2、 取得原专业50%及以上学分者;
3、 无正式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者;
4、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在中心填写转中心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中心同意并报学院备案,即办理转中心手续。转出中心剩余的学费,可在转入中心继续使用,收费标准按照转入中心的标准收取。转中心学生的学号不变。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大学毕业证书(按教育部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在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之前,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书;在解除处分后,经学校批准再发给毕业证书(按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重考重修仍有不合格课程,重庆大学只发给结业证书(按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若在学习年限内可继续重做,成绩合格,可发给毕业证书;若已超过学习年限,则只能发给结业证书(按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者,因某种原因又不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则由重庆大学发给肄业证书(按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须妥善保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由本人持必要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重庆大学批准后只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于高起本的学生,若在规定年限内已修满专科段教学计划规定毕业学分,可申请专科毕业,发给专科毕业证书。毕业后可继续攻读本科,但须重新报名并参加入学测试。
第四十二条 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授予条例有关规定者,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十、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毕业时符合全优生条件者,在毕业时颁发全优生荣誉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将严肃处理,并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当地学习中心提出,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教学及学生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4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