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
|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否则将被停止或取消学籍。 |
| 2、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
| 一、入学、注册 |
| 第一条 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先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上网进行注册。新生在完成网上新生用户申请即完成首次注册,并取得学籍。 |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即取消学籍,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第三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至五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五年,学习期限为四至七年。 |
| 第四条 专业进修生、单科进修生和课程进修生不具有正式学籍。其中课程进修生参加并通过下一期入学测试后即可取得学籍。学习期限从取得学籍之日算起。 |
| 第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每学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逾期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
| 二、选课、考核及成绩记载 |
| 第六条 选课。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网上发布的课程信息,在规定的时间上网自主选课,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学生首次选课最多不超过六门,其它时间每学期同时在读课程不得超过十门,不包括重修课程。 |
| 第七条 考试。学院在每年的1、4、7、10月组织4次考试,作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对修读课程进行考试预约,准时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
| 第八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
| 1、 修读一门课程时间不足3个月者; |
| 2、 修读一门课程未能提交该门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次数; |
| 3、 修读一门课程没有上网10次以上者。 |
| 第九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作业成绩两部分构成,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合格者,作业成绩计入总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不合格者,视为该门课程总成绩不合格。总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该门课程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将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
|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考试违纪、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
| 第十一条 成绩复查。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 |
| 第十二条 补考。必修课经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两次,补考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成绩的评定不参考作业成绩,及格后,与正考成绩同时记载,不注明“补考”字样。 |
| 第十三条 重修。必修课经两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考试随该门课程的下次考试进行,考核成绩不参考作业成绩,及格后,与正考成绩同时记载,不注明“重修”字样。同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重修必须交纳该门课程规定学分的学费。 |
| 第十四条 重考。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该门课程重新考核。重考的课程随该门课程的下次考试进行,重考成绩不参考作业成绩,以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同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考,以最高一次的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成绩。 |
|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
| 三、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
| 第十六条 关于休学。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不办理休学。 |
| 第十七条 关于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
| 1. 因健康问题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
| 2.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
| 3. 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
| 4. 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
| 5.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
|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查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
| 第十九条 关于转学。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出手续。 |
| 第二十条 关于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在学院内部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者要遵循以下规定: |
| 1.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
| 2.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不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的成绩可申请办理单科成绩证明; |
| 3. 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教学要求执行; |
| 4. 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
| 5. 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 |
| 6. 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
| 第二十一条 关于转学习中心。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学习中心填写转中心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习中心的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予以办理转学习中心手续。在转出学习中心中剩余的学费,可在转入学习中心继续使用,收费标准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转中心后学生学号不变。 |
| 四、毕业、结业、肄业 |
|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 |
|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教学要求规定的最低学分和通过其它鉴定者,准予毕业,颁发重庆大学毕业证书。 |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已经修满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者,或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三十学分及以上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三十学分以下者,学院只提供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单科合格证书。 |
|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者,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高升本的学生,若在规定年限内已修满专科段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申请专科毕业,发给专科毕业证书。毕业后欲继续攻读本科,须重新报名并参加入学测试。若中途申请专科毕业后又报读我院的专升本,原来修读课程符合免修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
| 五、学生证、毕业证 |
|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
|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接受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
| 第三十一条 如学生证遗失后,应立即向所属学习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交纳相关费用后,予以补办。 |
| 第三十二条 如办理转专业或转学习中心,学生不重新办理学生证。 |
|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 |
| 第三十五条 课程进修生及专业进修生发给相应的证件,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
| 六、奖励和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学院予以表扬和奖励;毕业时符合全优生条件者,在毕业时颁发全优生荣誉证书。 |
|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处分分为四种:1、警告;2、记过;3、劝其退学;4、开除学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一律按开学学籍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当地学习中心提出,由学院审核批准,并报学校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
| 七、附则 |
| 第四十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学习中心负责。学院同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若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学生的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学习中心或网络学院代管,直至学习期满。 |
| 第四十一条 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地学习中心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适用于该学习中心的学生。 |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